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中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服务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会员准入
第三条 凡从事中药生产、经营、使用及教学科研等各类经济、服务组织和个人,承认协会《章程》,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按照任职资格分为普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团体会员是指以独立法人为主体加入协会的会员。个人会员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加入协会的会员。
第五条 入会条件
(一)团体会员条件
1.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并履行义务;
2.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质证书;
3.诚实守信,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社会信誉良好;
4.协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个人会员条件
1.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并履行义务;
2.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取得硕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五年以上,并具有从事中药科研、生产、教育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4.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或自荐,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5.协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
1.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应提交以下文件:
(1)入会申请表(可从网站下载或协会领取);
(2)法人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简介包括与中药行业相关的业务活动范围和服务需求。
(4)必要的其他文件。
2.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应提交以下文件:
(1)入会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简历及工作业绩;
(2)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3)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复印件;
(4)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协会会员及分支机构管理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报协会负责人审核;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向申请人签发入会通知(或会员证书),并在协会官网予以公告。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协会发出的各种信息资料和刊物;
(五)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协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五)及时准确上报生产、技术、经济报表和各种经济技术信息;
(六)维护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与协作;
(七)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九条 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法定义务,也是会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会员应认真履行义务。
第十条 会费标准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协会将依据《章程》及本办法,另行制订《会费管理办法》。
第五章 会员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会员性质、在协会任职及业务范围等不同,将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普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从事药材、饮片、成药经营的会员;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会员等。协会对不同类型的会员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十三条 为加强会员会籍管理,协会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主要包括:会员登记表、会员单位简介(主营业务范围、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及会员参加协会活动记录等。
第十四条 建立会员沟通联络机制,编制会员通讯联络表,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络工作。会员名称、会员代表、联络员、通讯地址、电话、邮箱等信息变更,应及时向协会报备。
协会副会长单位除设一名联络员,还应设副会长代表一名。协会副会长代表应当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如需更换副会长代表,应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推荐继任人选,经协会办公会研究并提交理事会审议确定。
第十五条 建立会员考核登记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会员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交纳会费等会员义务,在协会发展过程中,给予人力、物力、财力支持等。业绩贡献突出者协会将对其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 协会围绕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专业培训、书刊编辑、展览展示、国际合作、咨询服务等方面为会员提供服务。
1.组织会员就行业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诉求,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2.通过协会了解党和国家,地方和行业动态,帮助会员争取国家和政府的扶持及政策;
3.组织会员参与两会提案提议;
4.组织参与相关部门政策制修订工作;
5.组织参与协会制订并实施行业管理规范和团体标准;
6.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专项考察和学术交流、合作等活动;
7.向会员发布政策信息、行业运营动态及调查研究成果;
8.举办各类培训、讲座、研讨会,会员可优惠或免费参加;
9.充分利用协会官网、公众号等信息化平台资源,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信息推广等服务;
10.与会员单位合作组织活动,进行项目合作;
11.协调会员关系,促进会员与会员之间交流与合作;
12.开展专项工作调研,倾听会员意见了解需求。走访对象根据调研内容确定。对于会员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数据,协会用于工作调研,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13.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分享优秀管理案例;
为做好上述工作,协会还将收集会员服务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向会员征询服务。
第六章 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档案,并向会员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协会分支机构经协会授权,可在所属行业中某个专业领域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会员,享有协会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会籍根据本办法统一管理。
协会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会费收取执行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规定标准;
协会及分支机构不得重复收取会费,即协会本部和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员重复收取会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列事项,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合或国家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均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协会会员与分支机构管理部负责解释,经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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