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药协[2014]30号
各会员代表:
经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中国中药协会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完善我会在民政部备案的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程序,拟对协会《章程》相关部分进行修改,其中第一章第五条修改为:“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原业务主管单位为卫生部)
二、为统一协会会费收缴标准,根据民政部《社团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建议对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进行修改: “会费标准”项下的“会费分类标准”增加一条:“会员单位交纳年度会费的上限为100000元”。
《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修改意见已提交2014年4月2日协会召开的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就以上两项议案征求各会员代表意见,如有异议,请于7月31日前向协会提交书面意见,如无反馈意见,我会视为同意。
联系人:潘少梅 电话: 010-87194985/87194990(传)
E-mail:pansm@126.com
QQ:121170530
中国中药协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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